校园机动车、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管理规定

作者:更新时间:2024-10-23

一、机动车管理

第一条  机动车进出校园须服从门卫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学校东门各种车辆均可通行,西门仅供教职工、临时用工人员车辆和通勤班车通行。

(二)校内教职工、临时工、协作单位、公寓家属等车辆由各部门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,可以通过车牌识别的方式出入学校。

(三)校外临时来校车辆应由相关单位(部门)或个人通过访客预约平台提前报备申请,得到批准后方可进校。

(四)学校各单位(部门)接待调研、检查、公务来访、承办相关活动、会议的大批车辆实行承办单位(部门)申报制度。为使上述车辆能够及时进入校园,承办单位(部门)需提前2个工作日将车辆信息报安全工作处。

(五)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,除执行公务外,应由校内相关单位(部门)申请,经安全工作处批准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。

(六)装载危险化学品(含易燃、易爆和有毒物品)车辆,超大、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,须由校内相关单位(部门)提出申请,经安全工作处批准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,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。

(七)拖拉机、农用车、教练车、无牌照车辆、营运车辆、三轮车、摩托车禁止入校,确有特殊原因时应主动说明情况,得到允许后方可入校。

(八)向校外运输物品的车辆,必须持有携物证,经门卫查验、准许后,方可驶离校园。

(九)原则上禁止在校生开车入校;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。

(十)在重大活动、疫情等特殊情况下,依上级和学校有关车辆管控规定执行。

第二条  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,须证照齐全、手续完备、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遵守交通法规,安全文明驾驶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,并遵守下列规定。

(一)沿路靠右行驶,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,校内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,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。

(二)不得有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;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、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;校园内禁止鸣笛、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;不准在校内道路上进行试刹车、飙车,不准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、培训。

(三)如需停车,须减速,停靠道路右侧,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。

第三条 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。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,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,不得妨碍道路交通;不得占用消防通道,消防栓3米以内禁止停车;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。

学校校内停车资源有限,禁止车辆长期停放,对长期无人管理的车辆,安全工作处定期采取措施予以清理。

临时来校车辆、协作单位车辆以及送货车辆禁止在校内过夜停放,确有需要,须到安全工作处申请、备案。

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,安全工作处有权实施张贴违规通知单、锁车、强制牵引、通报单位(部门)、取消门禁授权等处理措施。

二、自行车管理

第一条 在校园内行驶的自行车,须确保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并做到安全文明骑行。

(一)须沿路靠右行驶,谨慎慢行,主动避让行人。

(二)转弯时要提前减速,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。

(三)不得有横穿猛拐、双手离把、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、曲折竞驶、攀附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,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。

第二条  自行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0.15米,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,后端不准超出车身0.3米。

第三条  自行车应摆放在停放线内,不准乱停放,禁止占道阻碍交通,禁止阻碍消防通道及设施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区域内非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。对遗弃、无主非机动车辆学校将定期进行清理。

第四条  校内共享单车运维单位要加强校内共享单车管理,加强不规范停放行为技术监管和惩治措施,及时调度车辆,清理故障车辆。

三、电动自行车管理

第一条  校内存量电动自行车车应登记上牌,未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将限期禁止在校园行驶。校内电动自行车逐步实行实名制管理,通过控制增量逐渐减少校内电动自行车存量。

第二条  车辆进入校园后,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坚持行人优先原则,避让行人;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;右侧通行,不得逆向行驶;禁止鸣笛;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/小时;校内行驶限速10公里/小时。

第三条  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与自行车保持一致,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室内场所、交通主干道、人行道、绿化地、操场、建筑物出入口、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。车主在教学区、办公区、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,避免噪音扰民。

第四条  校内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实验室、宿舍、食堂等建筑物内给电动自行车(蓄电池)充电;禁止以私拉电线、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、假冒、伪劣产品进行充电;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。

第五条  各种由蓄电池提供动力的非机动车辆参照以上规定管理。

第六条  各类电动平衡车、电动滑板车等非车辆代步工具不得在学校道路上骑行。